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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泰集团: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稿)

公告时间:2025-08-25 18:41:14

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加强内部控制与审计监督,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组织范围为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及
实际控制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工作人员,依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公司各职能部门、公司的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的公司所进行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检查和评价行为。通过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经济效益、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有效性,促进公司经济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内部审计职责及范围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部对公司及子公司行使内部审计职能,根据需要,可以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的主要职责为: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符合以下岗位要求和回避原则:
(一)岗位要求:内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工程、法律、管理、金融等专业知识。内审人员还应具备一定业务能力,包括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妥善处理好与企业内外相关机构、部门和人员的关系。
(二)回避原则: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内审人员应当回避。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符合以下工作要求: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准则:内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准则,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集团利益、企业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名誉的活动。
(二)遵守诚信、客观、公允原则:内审人员应诚实地为企业服务,做到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和勤勉,并保持廉洁。内审人员不得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任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内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公允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三)遵守诚信、客观、公允原则:内审人员应当获得并保持专业胜任能力,持有相关的岗位资格证书,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四)保持职业谨慎:内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做出职业判断
(五)遵守保密性原则:内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在开展审计工作时获得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企业的相关责任人员为被审计对象,均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审计项目工作包括审计部自行安排的经常性审计项目和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而安排的专项审计项目。经常性审计一般为季度、年度审计,对公司及各子公司财务收支活动和内部企业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专项审计是根据公司的工作重点或有关专题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被审计对象应配合内部审计部工作,内部审计部工作期间享有如下职
权:
(一)调查权:内审部门有权对审计中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被审计对象须提供协助,积极配合。内审部门有权审查各类凭证、账表、决算等企业经济文件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审查计算机软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

(二)监督权:内审部门有权参加和列席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的决策会议,为决策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参与公司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预算的编制。
(三)评价反馈权:内审部门有权对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经济效益显著的部门和个人,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浪费的部门和个人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
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如下:
(一)制定审计计划:对于年度审计,内审部门根据公司审计要求,结合公司年度计划和被审计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制定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对于专项审计,内审部门根据董事长、总经理交办的专项审计要求,针对被审计对象制定专项审计计划。年度内部审计计划须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
(二)审计实施方案:内审部门依据批准的年度内部审计计划提出项目审计实施方案,项目审计方案内容包括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重点、现场审计时间安排。
(三)审计通知:内审人员通知被审计对象,要求被审计对象提前准备好与生产、经营及财务活动相关的单据、凭证、账表、文件等资料。被审计对象接到通知后,应做好各项审计准备。

(四)现场审计:现场审计应综合采用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被审计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对其法人治理、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方面进行内部审计。
内审人员可运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性程序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将收集的审计证据及形成的审计结论或审计意见,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五)完成审计报告:现场审计结束后,内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进行初步沟通,提出现场审计中发现的情况或问题,听取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对所提出问题的解释说明,交换意见,并记录于工作底稿。审计结束后,内审人员应综合分析整理审计发现以及就审计发现与被审计单位沟通的情况,结合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形成审计报告初稿,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后,在内审人员要求的时间期限内反馈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六)上报审计报告:内审部门将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的审计报告上报总经理及董事长批阅。
(七)下达处理决定:内审部门根据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有关处理意见的决议,下达审计处理决定。
(八)反馈整改意见:被审计单位/部门/个人在接到审计处理决定后,如无异议,应在一个月内,向公司上报相应的书面整改处理报告。
(九)整改跟踪:为进一步掌握被审单位整改情况,内审部门应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报告进行专项后续审计或在下次审计中对上次的整改报告内容进行重点关注和实施再审计。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
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以备查考。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 10 年。
审计归档范围包括:审计通知单和审计方案、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反映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公司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批示、批复和意见、审计处理决定和被审计单位反馈的整改报告书、被审计单位反馈的意见、申诉、申请复审报告、复审和后续审计资料、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七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审计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司董事会给予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的。

第二十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被审
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审计单位因此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究责任,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内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批通过后生效。本
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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