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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鑫生活: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5 18:49:14

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监管规则》《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及《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二) 委托理财的标的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
(三)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四) 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公司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报经公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涉及以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还应当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额度的金额适用《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委托理财。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遵守《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八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如投资人为子公司,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部门提交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部门对子公司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
如委托人为公司本部,直接由财务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投资总额达到公司董事会权限的,需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如每年发生数量较多、频次较高,难以对每次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的,可对投资额度进行合
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履行审议披露程序,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将各子公司的理财预算方案合并计算至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
公司子公司实施理财方案过程中,应及时向公司财务部门报告委托理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部门对子公司委托理财情况实施风险评估和跟踪。
第三章 委托理财管理与运行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规划并提交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负责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 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判断,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 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财务总监及董事会,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三) 负责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委托理财应当与金融机构签署书面合同,明确投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台账,负责及时将产品协议、产品说明书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
第四章 委托理财的财务核算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 委托理财监管与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理财产品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由全体独立董事或审计委员会提议,可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规操作情形的,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相关交易活动。
第二十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公司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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