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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力: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5 18:57:55

证券代码:600761 证券简称:安徽合力 公告编号:临 2025-041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部
分条款的预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的预案》《关
于修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日,公司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
条款的预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根据安徽省国资委《关于深化国有企业监事会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国
资改革〔2024〕99号)要求,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
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并废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原监
事会职权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次取消监事会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同步修订和完善,修订对照表如下: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一九九三年经安徽省体制改革 公司于一九九三年经安徽省体制改革
1 委员会皖体改函字〔1993〕079 号文批准, 委员会皖体改函字〔1993〕079 号文批准,
由安徽叉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独家发起,采 由安徽叉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独家发起,采
取定向募集的方式而设立的公司。公司现向 取定向募集的方式而设立的公司。公司现向
社会募集资金,经批准可向社会公开发行股 社会募集资金,经批准可向社会公开发行股
票。公司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票。公司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 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
代码为 91340000148950117P(1-1)。 代码为 91340000148950117P(1-1)。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2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3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议。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4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5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
制。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6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法院认定无效。 响的除外。
7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
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
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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