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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东医疗: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5 19:04:57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内部审计监督,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的,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管理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经营活动、管理工作、财务收支及核算等经济活动,依据本制度接受审计检查和审计监督。公司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对本单位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供的财务会计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领导和监督工作。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内审部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内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审部设审计负责人一名,专职负责内审部工作,不隶属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也不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内审部可根据审计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申请临时聘请专业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内审部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
内审部人员应同时具备相应的职业道德,在工作中坚持客观公正、清正廉洁、谦虚谨慎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七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的事项、单位或个人存在着直接或间接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不得参与该项审计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督导内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内审部的职责与权限: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制定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或临时安排开展审计工作,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二)审计人员应充分考虑审计的重要性与审计风险,根据审计范围和实施计划开展的审计工作,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业务档案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三)对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审计时,内部审计机构可以申请抽调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合适人员,组成审计小组,一起完成审计项目;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五)审计终结,内部审计机构以审计底稿为依据,编写审计报告初稿,并就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六)审计报告的编写应遵循以下原则:客观公正、反映事实清楚、审计证据充分、审计结论公正、审计评价准确、整改建议可行;
(七)内部审计机构将审计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第五章 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应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终结,内部审计机构应在 15 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
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审计档案管理责任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内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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