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蓝集团: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5 19:04:41
证券代码:301027 证券简称:华蓝集团 公告编号:2025-051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
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 日披露《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36),已完成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861,140 股。公司
总股本由 147,861,140 股变更为 147,000,000 股,注册资本由 147,861,140 元变
更为 147,000,000 元。
另外,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结合公司注册
资本的变更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及需求,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具体
修订内容如下:
1、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部分表述由“审计委员会成员”“审
计委员会”代替;“制订”改为“制定”、“公司章程”改为“本章程”、“报
纸”改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2、删除“第七章 监事会”内容,章节序号顺延;
3、除前述修订外,其他主要修订情况对比如下:
序号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
14,786.114 万元。 14,700.00 万元。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5
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4,700.00
6 14,786.114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普通股 14,786.114 万股。 14,700.00 万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7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8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9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10
为质权的标的。 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
11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
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总 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 期限内行使质权。
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东持有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