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莱应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5 19:14:44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 内部问责是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问责的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即被问责人)。
第五条 本问责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3.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4.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5.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公司设立问责小组,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委员由总经理、
独立董事组成。
第七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小组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或不作为的情况。问责小组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上报董事会、股东会。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工作,对其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出现第九条问责的范围事项时公司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 问责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1.董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高管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董事会决议的;
2.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
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3.未认真履行董事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4.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按期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目标的(遇重大不
可抗拒因素除外);
5.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要建设工
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6.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使用资金、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
7.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
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8.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价格,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9.违反公司持股变动机关的管理制度,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内幕交易、
短线交易和窗口期交易等)的;
10.弄虚作假或虚假、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11.因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或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12.对下属部门或人员违法违纪、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13.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信息,造成公司损失的;
14.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案件,给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
15.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情形;
16.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规范相关规定的。
第四章 问责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种类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留用察看;
4.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5.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6.必要时,公司可提起诉讼。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处、并处。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问责的范围事项时公司在进行上述
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股东会视事件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况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非主观因素给公司造成损失,但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4.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5.因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
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承担责任:
1.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
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
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2.参与决议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
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免除责任。
3.损失或不良影响发生前,曾以书面形式做出风险提示的;
4.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3.干扰、阻挠公司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4.拒不执行董事会的处理决定的;
5.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6.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董事会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或不作为的情况。
第十七条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对董事长的问责,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总经理提出;对总经理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当总经理与董事长为同一人时,按董事长的问责方式处理)。若发生上述问责,经公司问责小组研究同意,责成公司董事会秘书、审计部会同有关部门限期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公司问责小组报告调查结果,由问责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经会议表决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应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中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十九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条 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和申诉权,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可享有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可以向董事会、总经理申请复核。
第二十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的,应提交股东会批准;罢免职工董事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做出的问责决定,按照规定需要披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外部问责时,公司应同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有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度执行,凡与本制度相违背,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的问责参照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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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