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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莱应材: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5 19:14:52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接待行为,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投资者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媒体、证券机构的调研、一对一沟通、一对多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在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公司接待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的成本。接待人员需着正装、用语规范;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除非得到明确书面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以及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责任人和从职人员素质要求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接待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直接责任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投资者关系部负责接待事务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除本制度确认的人员或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参与接待工作。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公司业绩、
第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接待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第三章 投资者接待工作
第七条 原则上,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暂缓进行现场接待活动。公司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保荐代表人等中介机构或者专门机构出席。
第九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一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并签署承诺书。
第十三条 现场接待机构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部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查询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验证身份证明),保存承诺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四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依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九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接待活动中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四章 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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