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峰超纤: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5 19:19:31
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 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 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 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 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 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二)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三)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四)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 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 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 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管理工作,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 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八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 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九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 应当积极利用深圳证券交
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 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提出
问题和了解情况, 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相关问题。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等,并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咨询电话号码, 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第十二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做好信息隔离,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活
动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 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
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 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 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 走访机构投资者, 发放征求意见函, 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 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 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由董事会
秘书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的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公司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 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接待来访等方式,与投资者保持
经常联络, 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 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诚实信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 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完成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