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绿生态: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5 19:22:18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判断所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属于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者子公司拟对特定信息申请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 ,应履行以下内部审核程序:
(一)符合暂缓、豁免信息披露条件的事项,由相关事项负责人按照附件
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
责人签字后提交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确保报送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提交至公司董事长;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决定。
第十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在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签署书面保密承诺,并严格按照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密,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湖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 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 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公司将对负有直 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况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的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