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孚高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
公告时间:2025-08-25 19:32:42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草案)
(2025 年 8 月 22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信息
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圳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
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五条 就向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并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A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指定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网站。
就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外资股(以下简称“H股”),公司向H股股东发出的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须于香港发出的公告而言,该公告必须按《香港上市规则》相关要求在公司网站、香港联交所网站及《香港上
市规则》不时规定的其他网站(如适用)刊登。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
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
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江苏
证监局。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须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的义务。
第十五条 鉴于公司同时在A股和H股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H股市
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A股市场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A股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H股披露。
公司A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H股信息披露文件,除《香港上市规则》另有指明外,应当采用中英文文本。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深圳上市规则》第9.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深圳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
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六项情形披露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按照《深圳上市规则》第9.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可免于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盈亏金
额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主要原因等。
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公告中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相
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深圳上市规则》第5.1.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二)因《深圳上市规则》第5.1.1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第5.1.1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深圳上市规则》第5.1.1条第一款第六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第5.1.1条第三款所列指标与原预计方向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
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数
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数据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
利预测修正公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A股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H股
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中期业绩公告、中期报告、年度业绩公告、年度报告、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企业管治报告及股权变动月报表等。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A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A股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A股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A股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A股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H股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H股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并予以披露。H股年度业绩公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半年度业绩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编制并予以披露。公司
刊发A股季度报告的同时,应相应刊发H股季度业绩公告或季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