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印象: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5 19:43:24
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1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批程序......2
第四章 附 则......4
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
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三湘印
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的,适用本
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
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
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
的人员知悉,泄漏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
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
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
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
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
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
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
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
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
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
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
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
时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十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
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办理、实施相关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发生本制
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申请单位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
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于事发之日起及时履行以下内部审批
程序:
(一) 申请单位按照《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
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名
单》附件 1),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书面《三湘印象股份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以下简
称“《保密承诺函》”,附件 2),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
(二) 申请单位应当及时填写《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事务内部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件 3),
并将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审批表》会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名单》《保密承诺函》以及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其他书面资
料一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书面申请。相关申请人、申请单
位负责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三)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代表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
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在《审批表》
中签署意见,必要时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
(四) 经申请单位的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审核、并在《审
批表》中签署意见;
(六) 公司总裁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审核、并在《审批表》
中签署意见;
(七) 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
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会秘书应当负责对
该类信息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
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
内容主要包括:
(一) 暂缓、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
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 暂缓、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
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五)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六) 暂缓披露的期限(适用于本制度第八条可以暂缓披露的信息);
(七) 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可以豁免披露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名单》以及书面签署的《保密承诺函》;
(八) 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审批表》等。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
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
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
事项。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
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作出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处理的,申请单位要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密切关注市场
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波动情况。如已暂缓、豁免披露
的信息被泄漏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申请单位应当立即核实情况并向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
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
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等。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
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
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
形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或本制度实施后另有相关规定
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执
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