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印象: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5 19:43:24
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2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4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5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6
第七章 回避制度 ......7
第八章 工作评估 ......7
第九章 附 则 ......8
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
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委员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并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
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
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备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
备《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独
立性或者任职资格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
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
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小组,是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
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小组成员无需是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关于年报审计的工作规程:
(一)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与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
(二)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三) 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公司年报编制的进展情况。
(四)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年度财
务报表和其它相关材料。
(五)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计委员会应和审计注
册会计师就本次审计工作相关问题进行一次沟通,审阅经初步审
计的财务报表。
(六) 财务会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
董事会审核。
(七)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及公司管
理层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
的条件。
(八) 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
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一)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
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
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二) 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通过见面沟
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
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三) 公司如果确需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
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
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
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
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
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除另有规定外,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审计委员
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
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
机构报告。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
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
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
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
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
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
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
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之间的关系。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相关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列席会
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会议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传真、视频、可
视电话、电话等通讯方式。
第二十一条 会议通知、相关资料和信息须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送达全体委员,但特别
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发出,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