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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印象: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5 19:42:51

证券代码:000863 证券简称:三湘印象 公告编号:2025-030
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定期)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舆情管理制度> 的议案》。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 为维护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1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章程。 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沈阳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沈体改 公司经沈阳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沈体改
2 发[1997]67 号)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 发[1997]67 号)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
深圳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注册登记,取 深圳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注册登记,取
得营业执照。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
02437770094。
3 第三条 公司于1997年8月14日经中国证 第三条 公司于1997年8月14日经中国证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 1300 万股(含公司职工股 130 万股)。 通股 1,300 万股(含公司职工股 130 万股)。
于 1997 年 9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于 1997 年 9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第八条董事长或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总裁辞任的,视
4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5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以其全部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6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
7 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 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别股票,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任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额。 付相同价额。
8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票,以人民币
面值。 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借款等形式,对购买为他人取得本公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司或者其母拟购买公司的股份的人提供任
9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何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外。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
10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准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11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励;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劵;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劵;
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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