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印象: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5 19:44:01
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2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3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4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6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及决议......9
第七章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12
第八章 附 则......12
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职责与权限,完
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会规范运作,充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
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
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
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
公司在第四条及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
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
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第八条 股东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担保,不包含在《公司章程》所述的提供担保范畴之
内。
第十一条 股东会在保证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前提下,遵照科学、高效的决策原则
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会
行使的权利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三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
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
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承
诺自提议召开股东会之日至股东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并
披露。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案应以
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