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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云新材: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5 19:58:00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内部控制有效运行、加强公司风险防控、促进实现经营目标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指公司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部门对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子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程序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合理利用资源;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舞弊。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评价、改进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和内部控制的效率及成果,防范经营风险,改善营运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所属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审计工作内容和程序,审计结果运用、法律责任等相关事项,是开展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及时、真实、全面提供相关资料;审计人员根据本制度行使职责。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党委、董事会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和审计监督权,接受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向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之下,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内部审计的全面工作,根据业务规模配备若干相应的专职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政纪律的规定;熟悉本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保守其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公司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定期接受后续教育,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具有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公司董事组成,且独立董事占多数。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二)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三)审批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四)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
(六)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七)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推动内部审计监督全覆盖,坚持应审尽审、凡审必严,对所属子公司及相关业务单位每三年至少轮审一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更新公司内部审计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内部审计操作流程;
(二)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六)至少每季度向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七)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项目、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等进行审计;
(八)组织开展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重要经济行为的审计监督,包括但不限于财经纪律执行情况、重大决策、重大投资与建设、重大资金筹集与运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减值以及重大经济诉讼或纠纷等;

(九)对所属子公司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督促落实各类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完成公司及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一)要求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决策、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书面报送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结果及证明材料;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相关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六)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七)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九)对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审计部门可以向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汇报,并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第十三条 经公司批准,内部审计部门可以聘请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或者向社会购买服务。
内部审计部门向社会购买服务,应当审定审计实施方案,加强跟踪检查,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四章 内部审计内容和程序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控制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经济合同审计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及决算审计等。
第十六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含事业部)的主要负责人离任须开展审计,对在同一单位连续担任主要负责人五年以上(含五年),或连续亏损三年以上的单位主要负责人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计是以公司业务环节为基础,对与公司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
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事项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实施的有效性作为内部控制审计的重点。
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应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购买和出售重要资产事项发生后应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应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应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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