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药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5 21:56:34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从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努力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在投资者中树立公司良好的诚信形象;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告。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全面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负责信息披露的审查和答复投资者提问的文字资料的审核。
(三)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业务培训,结合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指导。
(四)联系安排新闻媒体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采访;组织公司新闻报道;筹备公司境内外推介的宣传活动。
和管理层。
(六)组织安排与其他上市公司、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进行业务交流。
第十一条 证券事务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有:
(一)跟踪收集国家新发布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督管理部门最新监管动态。
(二)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及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公司信息。
(三)统计分析公司在册投资者情况,研究分析投资者的需求,为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提供依据。
(四)审核整理公司各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为参加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相关人员提供所需资料。
(五)收集并整理新闻媒体、互联网上有关本公司信息、投资者所反映的问题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六)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关的文字材料、影像资料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
(七)负责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建立、维护,回答投资者的询问。
(八)对投资者来函、来电、来访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归纳及回复,根据公司已披露信息内容制作并更新《公司投资者关系交流资料》。
第十二条 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子公司)信息采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各部门(子公司)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子公司)业务范围内投资者关系管理资料的收集和配合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是指法定信息披露之外的信息披露即自愿性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时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时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时不得引用或刊登分析师的分析报告,应将公司宣传、公告资料与媒体报道明确区分;不得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不得向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的渠道包括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各类新闻媒体及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箱等。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的程序:
(一)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将本部门的信息整理后形成文字稿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二)证券事务部将各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分类。
(三)公司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
(四)董事会秘书对披露信息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报董事长批准披露。
(五)由证券事务部将合规信息通过前条所列渠道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所需文字、图像资料的收集通过公司内网完成。文字稿件必须以WORD文档形式提交,稿件中涉及的证书、图表、图象等不可录入资料必须经扫描后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作为附件一同提交。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接待调研及采访等相关情况。内容包括:接待时间、接待地点、接待方式、接待对象、谈论的主要内容及提供的资料。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根据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和路演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在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二十九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
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二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由证券事务部保存,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报告或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报告或者文件,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
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向交易所报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