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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科: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8-26 16:01:37

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的管理工作,建立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畅通的双向沟通渠道,本着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与投资者形成长期、稳定、密切和诚信的公共关系,在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的基础上,实现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等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董事长统筹领导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对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 证券事务部门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
门,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项具体事务。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组织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分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
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
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九条 公司应采取适当方式定期对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前,还可以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投资者关
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如下: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
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
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投资者关系管理过程中,提供信息的尺度应遵循公司的统一披露口径,面对新的问题应在了解实际情况并经内部核实后再进行反馈。
第十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及时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需经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门事前审核,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
子信箱,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门专门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十五条 公司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
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建议和问题,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公司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已开设的
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
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
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
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将积极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
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通常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公司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五章 公司接受调研
第二十六条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
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拟来公司调研,应提前向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进行预约。
现场接待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门负责统一安排,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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