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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海德曼: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公告时间:2025-08-26 17:09:00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2020 年,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许可〔2020〕1644 号文,同意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海德曼”、“公司”、“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3,500,000 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 33.13 元,新股发行募集资金
总额为 44,725.5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6,530.87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
资金净额为 38,194.63 万元。2020 年 9 月 16 日,浙海德曼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2024 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232 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数量 3,596,259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38.4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38,420,008.91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35,817,370.94元。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海德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浙海德曼进行持续督导,法定持续督导期至 2026年 12 月 31 日。
民生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5 年上半年持续督导工作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
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
保荐机构已与浙海德曼签订承销及保荐协
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
2 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权利和义务。
备案。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2025 年上半年,浙海德曼在持续督导期间
3 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
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自发现之日2025 年上半年,浙海德曼在持续督导期间
4 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
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
5 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访等方式,了解浙海德曼经营情况,对浙
海德曼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2025 年上半年,保荐机构督导浙海德曼及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6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诺。 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
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保荐机构督促浙海德曼依照相关规定健全 7 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保荐机构对浙海德曼的内控制度的设计、
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 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浙海德曼的内
8 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
9 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保荐机构督促浙海德曼严格执行了信息披
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露制度,审阅了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文件。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
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保荐机构对浙海德曼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 10 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
报告的情况。
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
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2025 年上半年,浙海德曼及其控股股东、11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未发生该等事项。
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2025 年上半年,浙海德曼及其控股股东、12 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
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2025 年上半年,经保荐机构核查,浙海德13 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曼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
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情况。
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
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涉嫌违反
《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
14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涌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 2025 年上半年,浙海德曼未发生相关情
形;(三)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况。
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
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
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上市公司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
15 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2025 年上半年,浙海德曼不存在需要专项
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现场检查的情形。
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
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其他情形。
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三、重大风险事项
(一)技术风险
1、技术升级迭代风险
数控机床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行业,发行人面临着来自国内外机床企业的激烈竞争。公司承受的机床行业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主要来自掌握先进技术的国外机床巨头企业和国内个别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机床企业。发行人需要在技术创新能力、资金实力、品牌影响力和服务能力等方面不断提高,缩小与国外机床巨头企业之间的差距。
数控车床产品技术与研发能力主要体现在高速度、高精度、自动化、智能化、环保等技术领域。如果公司不能持续进行技术投入,保持新产品研发能力,不能持续扩大产能,满足客户的及时供货需求,则在较为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将可能面临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进而影响公司未来发展。
2、核心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数控机床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对新产品研发人员、掌握工程技术的销售人员、有熟练技能的高级技工需求较大。
随着我国数控机床行业的快速发展,业内的人才竞争日益激烈,能否维持技术人员队伍的稳定,并不断吸引优秀技术人员加盟,关系到公司能否继续保持在行业内的技术领先优势和未来的行业竞争力。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行业背景下,如果公司不能持续完善各类激励机制,建立更具吸引力的薪酬制度,可能存在核心技术人员和专业人员流失的风险。
3、知识产权和技术失密风险
数控机床行业为技术密集型行业,为了保持技术优势和竞争力,掌握核心技术、打造品牌声誉已经成为产业共识。行业内企业多采用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签署保密协议等方法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及防止技术失密。
由于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侵犯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可能得不到及时防范和制止。如果公司的知识产权不能得到充分保护,相关核心技术被泄密,品牌被仿冒,则公司的竞争优势、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损害,导致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和生产经营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同时,发行人所处行业技术保密要求较高,而提升机床精度、稳定性等的部分技术为产品设计工艺,申请专利并因此对外公示将影响企业未来生产经营。因此,发行人将伺服刀塔技术、伺服尾座技术等高端数控车床核心技术的部分内容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暂时未就该等技术申请专利。对于以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核心技术,若相关核心技术泄密,则发行人的竞争优势会丧失,出现有显著竞争力的竞争对手,产品销售业绩可能会受到影响,导致发行人未来经营遭受重大不利影响。
(二)经营风险
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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