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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油服:中海油服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6 17:31:36

证券代码:601808 证券简称:中海油服 公告编号:临 2025-022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中海油服”)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董事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法规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根据《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公司其他相关制度中有关监事、监事会相关的表述及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同时,《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等事项进行监督,维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网站予以披露。主要修订内容为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部分表述由“审计委员会”代替;将“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调整股东会、董事会部分职权;设立职工代表董事;其他修订。
本次修订涉及条款较多,为突出修订重点,仅涉及“股东大会”“监事”“监事会”及部分文字表述的修订内容不再一一列示。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也不再逐项列示。本次《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对照情况请见附表。
董事会相信,本次修订不会对股东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符合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且不会对公司的业务营运产生不利影响,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8 月 27 日

附表:《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本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第一条 本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简称《证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 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2002〕694 号《关于
公司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2002〕694 同意设立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于 2002 年 9 月
1 号《关于同意设立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 20 日以发起方式成立,并于 2002 年 9 月 26 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准,于 2002 年 9 月 20 日以发起方式成立,并于 2002 年 局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其 注 册 号 码 是 :
9 月 26 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 1000001003612。公司目前在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
人营业执照,其注册号码是:1000001003612。 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71092921XD。
公司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油总公司)独家发起 公司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油总公司)独家发起设立。
设立。
第三条 公司住所: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 第三条 公司住所: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海川路
海川路 1581 号 1581 号
2 电话号码:010-84522800 电话号码:010-84522800
传真号码:010-84522133 传真号码:010-84522133
邮政编号:300459 邮政编号:300459
3 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长。 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长。董事长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4 增加 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条 公司章程自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 第七条 公司章程自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及公司股东会
后生效。 批准后生效。
5 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组织与行为及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为及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力的文件。
第七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首 第八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
席执行官、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
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 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6 利主张。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
可以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起诉
公司章程起诉其他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和公司 其他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

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裁 监事、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 前款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首席财务官(CFO)、董事会
申请仲裁。 秘书和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直接向公司董事长负责,领导法务
前款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首席财务官(CFO)、 管理机构开展工作。
董事会秘书和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直接向公司董事长
负责,领导法务管理机构开展工作。
第九条 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公司的一切行为均 第十条 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公司的一切行为均须遵守中国
须遵守中国及公司上市地法律和法规并且应该保护股东 及公司上市地法律和法规并且应该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的全
的合法权益。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在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公司拥有融资权或者借
在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公司拥有融资 款权。公司的融资权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公司债券、抵押或者质押
7 权或者借款权。公司的融资权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公司债 公司部分份或者全部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中国法律、行政法
券、抵押或者质押公司部份或者全部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 规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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