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歌股份:国泰海通证券关于乐歌股份2025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公告时间:2025-08-26 17:35:26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乐歌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豪 联系电话: (021)38676666
保荐代表人姓名: 张征宇 联系电话: (021)38676499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不适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
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 是
资 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6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是
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已审阅相关会议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次,拟于2025年下半年开展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6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拟于2025年下半年开展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事项(如有)
(1)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合 不适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4.4.3条的要求;
(2)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 不适用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8条规定的情形
并及时转换为普通股份;
(3)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深圳证券 不适用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4)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 不适用
特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
形;
(5)上市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遵 不适用
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四章第四节其他规定的情况。
12.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
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 无 不适用
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 无 不适用
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 无 不适用
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及解决措施
1、公司股东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 是 不适用
定期限的承诺
2、公司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的承诺 是 不适用
3、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责任及信息披露违规赔偿投资者损 是 不适用
失的承诺
4、公司及控股股东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 是 不适用
诺
5、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填补 是 不适用
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6、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是 不适用
7、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 是 不适用
重大遗漏的承诺
8、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是 不适用
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9、公司控股股东及持股 5%以上股东对规范和减少 是 不适用
关联交易的承诺
10、实控人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是 不适用
11、公司控股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12、实际控制人关于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是 不适用
1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是 不适用
理人员关于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4、公司关于股权激励承诺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 不适用
由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 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换股吸收
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 合并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事项已获
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 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本次合并交易已于 2025年3
事项及整改情况 月14日(即“交割日”)完成交割,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泰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承继及承接原海通证
券的权利与义务。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自2025年3月14日合并交割
日后,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处罚和监管措施情况如下:2025年
5月23日,因中鼎恒盛气体设备(芜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和深交所审核
问询的要求充分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核查程序执行不到
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国泰海通给予通报
批评的纪律处分。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 不适用
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