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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顺石油:和顺石油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废止相关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6 17:38:39

证券代码:603353 证券简称:和顺石油 公告编号:2025-038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废止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配套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于同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修订《公司章程》及取消监事会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保持与新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条款的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对《公司章程》中监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职责等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并相应修订了《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本次修订前 本次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2020年2月14日经中国证券监 第三条 公司于2020年2月14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71号文核准,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38万 监许可〔2020〕271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股,于2020年4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38万股,于2020年4
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
限公司 限公司,英文名称Hunan Heshun Petroleum
Co.,Ltd.。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 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成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
品油批发;成品油零售(分支机构经营); 可项目:成品油批发;成品油零售(分支机燃气汽车加气经营;烟草制品零售;小食杂; 构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经营;烟草制品零售;食品销售;酒类经营;餐饮服务;发电业务、 小食杂;食品销售;酒类经营;餐饮服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 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
许可证件为准)…… 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等权利。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股票,以人民币
值,每股面值1元。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九条 …… 第十九条 ……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0,000 万股,
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7,190.60万股,均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7190.6 万
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等形式,对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第二十六条 …… 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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