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智知: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6 18:10:17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或“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下简称“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任何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第六条 在公司应披露信息依法披露以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披
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按照本条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公司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
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需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的披露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公司董事会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
保密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公司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十八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本条第一款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公司对该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公司认真对待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按期回复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后及时公告。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本制度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披露的内容涉及《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件的,其披露内容和程序同时适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外部条件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