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大胜华:石大胜华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6 18:20:56
证券代码:603026 证券简称:石大胜华 公告编号:临 2025-046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石大胜华”)于2024 年 9 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288 号),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根据《胜华新材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 60,804,000.00 股(含本数),并以中国证监会最终同意注册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 1,990,000,000.00 元(含本数)。
2025 年 7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0,000,000.00 元(含本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总额 999,999,976.34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
含 增 值 税 ) 人 民 币 17,830,467.63 元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982,169,508.71 元。
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该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5 年 8 月 4 日进行了审验,并出具《截至 2025
年 8 月 1 日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 ZG12714
号)。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及子公司胜华新能源科技(东营)有限公司、胜华新能源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东营石大胜华新能源有限公司分别设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及保荐人申万
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
分别与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南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高新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黄河路支行、招商银行东营分行营业部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所签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5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存储金额
1 石大胜华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 81216110142102 989,999,976.58
公司东营胜利支行 6383
胜华新能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2 源科技(东 有限公司青岛胶南 38240188000231 0
营)有限公 支行 165
司
胜华新能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3 源科技(武 股份有限公司武汉 70120078801000 0
汉)有限公 东湖高新支行 001674
司
东营石大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4 胜华新能 公司东营黄河路支 220854229883 0
源有限公 行
司
东营石大
5 胜华新能 招商银行东营分行 54690091651000 0
源有限公 营业部 8
司
合计 989,999,976.58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或子公司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丙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截至……年……月……日,专户余额为……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2 万吨/年锂电材料生产研发一体化项目、年产 10 万吨液态锂盐项目、年产 1.1万吨添加剂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该专户的使用不可支取现金,不得开通网上银行、银企直联、电话银行、移动银行等对公自助渠道或单位结算卡业务(查询功能除外),不得办理跨机构通存通兑业务,不得购买支票和商业汇票等可托收借记凭证,不得办理质押,不得作为保证金账户及办理其他业务(但乙方按规定扣收手续费等银行费用或其它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于冬梅、彭奕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反商业贿赂条款
反商业贿赂条款是本协议之必备条款,与本协议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各方已认真阅读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并同意遵守:
1、本协议各方均清楚并承诺会严格遵守《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反商业贿赂和商业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各方都理解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本协议各方均不得向对方、对方工作人员或其他利益关系人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协议约定外的及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的任何物质或者非物质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房产、股权、支付凭证(如购物卡、消费卡、提货券等)、实物、有价证券、旅游、宴请、赞助、工作安排等,或为上述商业贿赂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但如该等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且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协议中明示。
3、本协议各方确认,本协议任一方均严格禁止己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本协议任一方经办人员发生反商业贿赂条款第 2 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该方内部规章制度的,都将受到该方内部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4、本协议各方均反对任何一方、任何一方工作人员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反商业贿赂条款第 2 款所列示的任何贿赂行为。各方承诺将合法合规地履行本协议,并向对方完整披露相关情况。任何一方、任何一方工作人员或其他利益关系人违反上述条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