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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通客车:公司章程修订条文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8-26 18:32:40

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条文对照表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
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同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
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1、删除第七章“监事会”,删除“监事”“监事会”
相关描述,部分描述由“审计委员会”代替;
2、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
3、在公司经营范围中增加“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汽
车销售;电车制造;电车销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
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
销售;润滑油销售;电池销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
赁;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软件开发;软
件销售;互联网销售;技术进出口”;
4、增加第五章第三节“独立董事”及第四节“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
5、除前述几类修订外,其他主要修订情况对比如下:
序 公司章程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二条 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股 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1 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聊城市行政审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批服务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执照号 91370000163080447D。 91370000163080447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
2 聊城市经济开发区黄河路 261 号。 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黄河路 261 号。
邮政编码:252000 邮政编码:252000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
3 人。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4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
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5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6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
围是: 围是:
一般项目:汽车新车销售;汽车租赁; 许可项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第三
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 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电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化工产品销售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
(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橡胶制品销售; 批结果为准)。
7 通讯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金属链条 一般项目:汽车销售;电车制造;电
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 车销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汽车
资活动;汽车旧车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 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
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电机及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 其控制系统研发;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能车载设备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开展经营活动)。 运营;电池销售;润滑油销售;化工产品
许可项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货物 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橡胶制品
进出口;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 销售;通讯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金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以自有资金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 从事投资活动;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技
准)。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住房租赁;非居住
房地产租赁;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物联
网应用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互联
网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
8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9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币标明面值。 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10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资本: 本:
11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2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股份的。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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