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立智能: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6 19:34:10
证券代码:920007 证券简称:酉立智能 公告编号:2025-091
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积极履行公司回报股东义务,与全体股东共享公司经营成果,结合公司未来发展和战略规划,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拟定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2025年8月26日披露的2025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197,211,679.29 元,母
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203,815,207.82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42,000,000 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42,000,000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公司执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结合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二)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后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服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或其他经营性现金需求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5,000 万元;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服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或其他经营性现金需求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3)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4)中国证监会或者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最近三年公司以现金形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2、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制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本款第三项规定处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情况下,公司可以采取同时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监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且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八)利润分配方案的调整机制
1、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
2、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说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
3、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本次权益分派符合《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行完毕。
鉴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制定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同时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执行利润分配政
策的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
平台(https://www.bse.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承
诺内容。
五、其他
1、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本预案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决策程序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决议》
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