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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联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6 19:46:21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内部控制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置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等工作。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二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符合有关规定的专业会计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含)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含)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相关监管规定认定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任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委员会暂停行使职权期间,委员会的职权由董事会行使。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八条 公司内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对公司财务报告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检查并出具意见、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行使下列《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六)结合部门年度工作重点,审议内审部提交的重大审计事项专项报告;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内审部及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公司以下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聘任外部审计机构的合同;
(四)重大关联交易相关报告;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下列事项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或评议结果及必要的基础材料呈报董事会进行审议或提供审议依据:
(一)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
(三)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四)财务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五)重大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召开会议的,可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通知,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需为独立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但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或评议结果,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八条 内审部负责人应当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表决或/及评议结果及会议记录,应以书面形式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供董事会备查。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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