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林业: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6 19:50:30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为践行负责任投资原则,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实现稳健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范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子公司的投资管理。
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持股或间接持股超过 50%的企业,或持
股不到 50%但能够对其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公司及各子公司为在未来可预见
的时期内获得收益或资金增值,以现金或实物资本等投入到项目,形成资产或权益的经济行为,主要包括:
(一)工程建设、技术改造及购置、建造大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
(二)在企业新设、并购重组、划转、增资等经济行为过程中取得被投资企业股份进行的长期股权投资。
(三)取得林木、林地、土地、厂房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其他资本性支出。
(四)其他资产或权益性投资。
日常办公固定资产购置、资金管理类投资,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管理包括投资事前、事中、事后管
理,具体包括:投资计划、项目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与论证、投资决策、实施、竣工验收、统计、后评价、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全过程管理。
公司对投资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决策。
第五条 公司投资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战略引领: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非主业投资应符合公司调整、改革方向,有利于主业的发展,原则上不得从事境外非主业投资。
(四)规模适度:投资规模应当与公司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等相适应。
(五)效益优先:遵循价值创造理念,加强投资项目论证,严格投资过程管理,投资项目收益率必须不低于国资监管规定,确保投资收益。
(六)闭环管理:建立完善的投资项目立项、决策、实施和后评价及监督管理体系,形成投资的闭环管理。
(七)权责对等: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责
任主体明确、有据可查,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追究。
(八)风险控制:投资实施主体作为风险管理责任主体,应对投资项目风险进行充分识别、分析和评估,原则上坚持控股控权、不超股比担保等要求,采取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其主要负责人是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投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投资计划,实行“一本账”管理。各级、各类、各种资金来源的投资项目,必须纳入公司投资计划,以项目为载体编制投资规划、下达投资计划,组织实施、结(决)算、统计、后评价。
(二)控制投资总量,以规划总量控制年度总量,以年度总量控制业务结构总量。
(三)控制效益标准,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效益原则上不低于其他上市公司相同业务投资收益平均水平。
(四)控制实施过程,严格执行项目立项(如需要)、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和最终投资决策审批程序;严格执行招投标、合同、采购及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投产运营等有关规定,确保投资项目质量。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主业是指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内的主业;
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本制度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内的所有
投资项目。
除特别示明外,本制度中“以上”“超过”不包含本数,“以下”“以内”“不超过”包含本数。
第二章 投资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领导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其
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投资部是公司投资管理归口部门和重大投资项
目牵头部门,其职责是:
(一)研究起草、修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二)负责汇总、上报境内外投资项目、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三)按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组织编制审核投资立项、投资可行性等材料。
(四)组织编制和下达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组织投资统计,负责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和重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
作,参与投后管理、负责项目退出工作,参与投资项目后评价。
(五)负责公司重大投资项目资料的管理及备案工作。
(六)参与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年度投资决算。
(七)指导和监督各子公司投资管理工作。
(八)与外部专业机构沟通联系,获取相关专业意见及专项支持。
(九)与投资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职责:
(一)财务部:参与投资项目前期审核工作;参与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调配工作;负责年度投资计划与年度财务预算的衔接工作;参与投资项目实施的动态监管、重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后评价工作。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统筹投资项目人员管理工作;参与投资项目前期审核工作;为投资项目提供人力资源审核意见;参与项目考核和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三)法律事务部:参与投资项目前期审核工作;负责对外投资的控股(参股)公司的投资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件审核;负责投资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
(四)运营管理部:参与投资项目前期审核工作;对投资活动提出经营风险控制建议;结合投资规划拟定投资运营项目绩效考核方案;负责投后管理,建立投资公司经营质量的动态检测,定期形成意见;参与项目考核和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五)审计部:参与投资项目实施的动态监管、重大建设项
目竣工验收;负责对投资项目整体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信息、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开展监督、评价及审计;负责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六)科技部:参与投资项目前期审核工作;负责投资项目科技创新及管理工作;参与项目考核和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各子公司职责:
(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本企业投资计划;落实投资管理责任制。
(二)参与组织相关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可研等投资决策材料编制,提供专业化意见。
(三)负责办理项目所需的需国家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备案)文件。
(四)负责本企业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五)参与投资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管理和项目退出。
(六)负责对本单位投资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自评价,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后评价工作。
第三章 投资决策机构与权限
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公司章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
施办法》《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投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年度投资计划,需经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董
事会研究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各类投资项目:
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 10%(含 10%)
范围内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在经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由董事长决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超过上述标准但未达到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在经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具体标准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为准,但是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须经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同一投资或事项在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的,以其累计
数计算投资或事项的金额。
(四)原则上公司不得进行境外非主业投资和年度计划外投资。
(五)根据国资监管要求,投资项目需提前履行国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及信息披露程序。
第四章 投资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跟进、履行投资项目前期立
项与投资决策程序,将投资项目材料提交相关部门初步审核并形成意见;项目初步审核通过后,战略投资部根据公司决策权限确定审批流程。
第十五条 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项目做出决策后应当形成有
效的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投资项目决策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未实施的,项目履行终止程序或重新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第五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六条 投资计划管理
(一)公司全部投资活动应当按投资进度纳入年度投资计划进行管理,未纳入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需在年度内履行投资决策程序但不实质投资的项目,不列入当年投资计划。
(二)公司战略投资部及各子公司应根据公司和自身发展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计划投资项目包括已通过决策准备实施或未完成项目和有投资意向未决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应按要求填写年度投资计划表并提供文字说明材料,文字主要内容有:投资主要方向、投资目的、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投资结构分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项目情况等。
(三)战略投资部汇总投资计划后,从非主业投资比例、投
资规模、投资结构、资金来源及比例等方面,会同财务部和运营管理部,对公司年度投资计划与年度预算、年度绩效考核计划指标等进行综合分析,不符合要求时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调整,形成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履行决策程序。
(四)公司按通过股东会审议的年度投资计划开展投资行为。
(五)公司每年年中进行一次投资计划调整,战略投资部参照年度投资计划流程完成调整和批准工作。
(六)对未纳入年度(年中)投资计划、未经决策的投资项目应从严控制,确需追加的重大投资项目在决策后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相应调整,并报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 以下项目应履行前期立项程序:
(一)需公司董事会投资决策的项目。
(二)并购项目。
(三)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获取项目开展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含招投标等)获取项目开发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实施主体可在履行立项程序后获得项目开发权。
(四)公司及国资监管认为应当进行立项的项目。
第十八条 上述投资项目前期立项阶段由公司战略投资部或
项目工作组编制项目建议书。建议书的主要内容有:项目背景、投资前景、投资方案、投资估算、效益分析、风险分析、资金来
源等。如为合资项目或并购项目,还应包括合资方或被并购方的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除本制度第十七条所列范围外的其他项目,投资
实施主体可根据需要,建立健全内部立项机制,明确内部立项使用范围、工作流程和基本要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