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魅视科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6 20:42:02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
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主任委员在委员
范围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依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战略委员会人数少于本工作制度第三条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战略委员会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
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战略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战略委员会履
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战略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通过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会议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送达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战略委员会会议前须向全体委员提供决策所必需的资料,以便委员科学决策。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现场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各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书面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的委员以传真方式签署。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并经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名。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含传真表决)。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在会议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前未进行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一条 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应当及时收集各委员的表决结果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非现场会议形式表决的,应至迟于表决完成之次日,会议主持人将表决结果书面通知各委员。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战略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
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下同)或战略委员会委员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战略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由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不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决议其是否回避。
有利害关系但未向战略委员会披露经查证核实的,该委员的该次表决无效,如因其表决无效影响表决结果的,所涉议题应重新表决。若新的表决结果与原结果不同,应撤销原决议。原决议已执行的,应按新的表决结果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有表决权的委员人数不足本工作制度规定的最低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或决议中应注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表决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现场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因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而未计入法定的人数、未参加表决的原因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称“以上”含本数;“过”、“少于”、“不足”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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