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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恒久: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调整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6 20:43:43

证券代码:002808 证券简称:*ST 恒久 公告编号:2025-045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调整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调整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改《公司章程》并调整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的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所涉相关规定进行参照整合性修订。同时,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规定,拟调整内部监督机构设置,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生效后,公司监事会将停止履职,公司监事自动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调整内部监督机构事项前,公司原内部监督机构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财务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二、《公司章程》修改情况
原《公司章程》条款内容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内容
全文“股东大会” 修改为“股东会”
全文“监事会” 删除“监事会”
全文“监事” 删除“监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公司章程。 和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公司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公司、股东、董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
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相同价额。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任何资助。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批准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自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内不得转让。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 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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