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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8-26 20:52:45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
订本章程。 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担任法定代
第八条
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人职务。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新增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五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股面值 1 元。
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9,853.6488 万股,全部为普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9,853.6488 万股,全
通股。 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第二十条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外。
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第二十五条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
的股份: 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需。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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