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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国投A: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6 21:11:00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经2025年8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广大股东行使表决权,
有效维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行为。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公司股东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交所交易日召开。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公司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应与深交所指定的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的公司签订协议。
第四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网络投
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条 如发生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形,股东
会召集人可比照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二章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通知和准备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
第七条 股东会延期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
发布公告,说明延期的具体原因及延期后的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
第八条 股东会取消提案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
易日发布通知,说明取消提案的具体原因及提案取消后股东会拟审议的事项,并重新编制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对取消的议案保留其对应的编号,提案名称相应改为“提案取消”。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需采用网络投票方式时,提案人提出的议案将至少在
股东会召开前提前十天提出并由董事会公告。公司对临时提案将按原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的顺序连续编号,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深交所进行网络投票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
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不含当日)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数据格式和报送方式遵守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三章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并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
会应当在交易日内召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交所交易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
参加网络投票。
第四章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
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股东身份认证,取得“深
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五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
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事项,根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与查询
第十六条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股份的,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
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七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
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
专用证券账户、B股境外代理人、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第十八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意见。
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根据所征求到的投票意见汇总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提案汇总填报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十九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
案组下应选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议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司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二十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
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同时通过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同一股东通过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网络表决结果。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计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据、现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第二十二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提案进行回避设置,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依据公司提供的回避股东信息剔除相应股东的投票。
第二十三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聘请的见证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现场投票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网络服务方、公
司及主要股东对投票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按协议约定支付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包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
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批准与修改均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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