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同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6 21:28:16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
第四条 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移动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董事长批准,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上述“重大”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六)公司未能清偿到期的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七)公司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八)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
(十一)公司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总经理,下同)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总经理,下同)无法履行职责发生变动;
(十四)公司盈利预测;
(十五)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或因严重违法被进行行政调查或行政处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六)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十七)公司无力支付而发生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 5%以上的大额银行退票;
(十八)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提供对外担保以及债务担保的变更;
(二十)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二十一)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
(二十二)收购或者兼并;
(二十三)合并或者分立;
(二十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
(二十五)公司的远景规划及短期重大经营计划;
(二十六)发生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严重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或经营成果;
(二十七)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二十八)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二十九)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三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三十一)公司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三十二)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三十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三十四)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三十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三十六)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十七)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
(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项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七)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等原因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
(八)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九)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十)公司从事证券、文秘、机要、档案、财务、统计、审计、核算、新闻、电脑、打字、 文印工作的人员;
(十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要求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知情人档案由上述第八条规定的各内幕知情人处收集归档,归档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表内容至少应包括知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知情日期等内容,具体以监管部门要求填报的内容为准:
(一)公司在向深交所报送年报和半年报相关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深交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包括财务人员、审计人员、处理信息披露事务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等提前
知悉公司年报、半年报相关信息的人员;
(二)向深交所报送拟推出的、包含高比例送转方案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此种情况下,公司除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有关信息外,还应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含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有关信息;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应在向深交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应在向深交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五)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分立、合并、股份回购或者签署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公司应在首次向深交所报送相关事项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二条 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第十一条应当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详见附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并及时报送证监局备案。
第十三条 在本制度第七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并于每季末结束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证监局报送上一季度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资料。
第十六条 一旦发生信息泄露、引起股价异动或在市场造成不良影响事件的,应及时向证监局报送相关登记资料。
第十七条 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九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