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同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6 21:27:52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促使公司信息披露规范化,明确公司内部有关人员信息披露的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公司所有职能部门以及全资、控股或相对控股的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事务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的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五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在涉及研究、决定属于信息披露事项时,高级管理人员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应责成相关筹备会议部门负责会议的保密措施,在相关会议材料中做出保密提示,并在会议中提示参会人员的保密责任。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不包括兼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除非获得董事会的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向外传递非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关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及投资者来电来访的接待机构。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执行部门,具体操作信息披露的工作,协调信息披露当事人的相关事项,反馈交易所对所披露信息的审核意见,并组织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回复交易所意见,确保信息披露工作按时、准确的完成。
第十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信息披露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有责任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提供支持,对信息披露的以下工作负责:
1、准确、真实、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数据、资料,通报业务范围内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2、对业务范围内发生的重要事项不通报、延迟通报或提供的数据、资料不准确、不真实,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延误、疏漏、误导等,相关单位应承担责任;
3、保持信息披露的统一性,避免未经授权直接发布相关信息,导致公司股票价格或交易量出现异常波动、市场或媒体出现相关事项的传言和报道,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产生负面影响;
4、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各单位的负责人是其单位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单位严格执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和保密制度。
第三章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本章所指股东是指持有或者拟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等资本运作项目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按照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自起算日起或触及规则披露时点两个交易日内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
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及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七条 除按有关规则明确要求披露的信息外,在不涉及经营机密的基础上,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影响的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信息披露,应严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不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能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对于重大而未完结的事项,公司须履行持续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产生最终结果,并向投资者完全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撰稿或初审后,交董事会秘书审核。披露信息内容必须包括以下声明: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董事不能保证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信息披露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在形成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程序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告外的临时公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董事长或被授权人审核;
2、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总裁,下同)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
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3、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十五条 对所披露信息的解释由董事会秘书执行,其他当事人在得到授权后方可对所披露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递交的重大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所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及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审阅后提交。
第二十七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非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立即公开披露该非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制定来访活动记录表,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活动记录表内容应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并将活动记录表在监管部门指定媒体进行披露。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六章 应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二十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