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脉医疗: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修订及新增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6 21:44:10
证券代码:688016 证券简称:心脉医疗 公告编号:2025-034
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修订及新增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及新增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其中《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及新增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中部分公司管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因此,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与公司监事、监事会相关的规定不再适用。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的事项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及监事仍将继续遵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原有制度规则中关于监事会或监事的规定。
二、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
体修订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
本事项尚需提交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同时,董
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工商变更
登记、章程备案等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
的《公司章程》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三、修订及新增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现拟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如下:
序号 内部制度名称 变更情况 是否需要股东大会审批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修订 是
4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是
5 融资与对外担保制度 修订 是
6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是
7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是
8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9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修订 是
10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1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否
12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修订 否
变动管理制度
13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修订 否
14 子公司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5 总经理工作制度 修订 否
16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7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8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9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修订 否
20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修订 否
21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修订 否
22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 修订 否
23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 否
24 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工作制度 修订 否
25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6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制定 否
27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制定 否
上述治理制度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序号为1-9
的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余制度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待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生效后同步实施。修订后及新制定的部分治理制度全文
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7 日
附件: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辞
人。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新增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其全部资产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股票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票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类别股份股票,每股的发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票,每股面值人
1 元。 民币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326.2117 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股,均为普通股。 12,326.2117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偿或借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公司对购买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