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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宝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告时间:2025-08-26 22:00:49

《公司章程》修正案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公司管理层根据上述变更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公司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二、章程修订的具体内容
董事会同意公司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本公司”)。 公司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苏政复[2000]187
公司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苏政复[2000]187 号文),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江苏省市场监号文),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江苏省工商行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用代码:91320000253710940L。
3200002101203。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08,182,154 元。公司因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08,182,154 元。公司因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经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后,授权董事会修改本章程 经股东会通过决议后,授权董事会修改本章程有有关条款并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关条款并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九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人员。
新增 第十三条
本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
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
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公 司 股 份 全 部 为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 共 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708,182,154 股,公司的
708,182,154 股。 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708,182,154 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方式增加资本: 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准的其他方式。 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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