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宇信通:2025-066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7 16:24:37
证券代码:300965 证券简称:恒宇信通 公告编号:2025-066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出相应修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全面修订。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
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
生和变更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 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 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 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 股东、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 级管理人员;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股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在下列情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在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所必需。
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上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权性质的证券。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院提起诉讼。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决权;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账簿、会计凭证。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讼。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起诉讼。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