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发动力: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7 17:21:25
证券代码:600893 证券简称:航发动力 公告编号:2025-023
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十
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取消监事会,并解任监事职务,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议案》前,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会予以取消,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成员自动解任,《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公司监事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对监事在任期间对公司治理和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关于《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情况
本次《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1、删除监事会专章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2、增加设置职工董事一名;3、调整股东会及董事会部分职权;4、修改实际控制人最低持股比例;5、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专节;6、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要求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其他内容进行补充及完善。
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序号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1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 定本章程。
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长,董事长是执行
2 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公司事务的董事。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3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4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 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
5 师、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高级专务、
问、董事会秘书、高级专务、专务。
专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6 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 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价额。
序号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7 明面值。
第二十四条 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 第二十四条 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
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如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如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
持股比例发生变动,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 动,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
制人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合并 有限公司合并持股比例低于公司已发行股份
8 持股比例低于公司已发行股份 51%,须报 50.01%,须报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
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意。
国家用于航空发动机及衍生产品技改的 国家用于航空发动机及衍生产品技改的拨款资金
拨款资金形成的资产,所有权由中国航空 形成的资产,所有权由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
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指定单位独享。 司或其指定单位独享。
第二十六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第二十六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财务资助。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9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
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
10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1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序号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激励;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 公司债券;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九条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三)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该条第(一)项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