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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邦家居: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7 17:48:54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相关主体及其职责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证券部;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及分公司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中介机构及其主办人;
(七)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九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证券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事务,协助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配合证券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的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向证券部报告重大信息。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单位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当本单位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或相关事件出现重大进展或者重大变化时,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向证券部报告,并配合证券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或信息披露联络人发生变化时,应以邮件等方式及时通知证券部变更后人员名单,并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情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或者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二条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披露的文件包括:
(一)定期报告;
(二)临时报告
(三)其他披露文件,指除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外,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发布。公司将载有披露信息的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关监管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间要求执行。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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