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虹股份:彩虹股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8-27 17:53:57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第一条 为了维护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1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
2 时,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3 新增 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除外。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向持股员工提供财务资助
4 时,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股东
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行: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5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
充分证据。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 份的充分证据。
6 管协议,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册。公司应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及主要股东的持
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
股权结构。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一)……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质询;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
7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股份; 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
(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 的其他权利。
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
利。
第四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第四十一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8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规定。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第四十二条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
9 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
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10 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