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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华电: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

公告时间:2025-08-27 18:07:11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程序及决议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以及股东
会的提案、决议,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章程》以及本规则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组织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力。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权力。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需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
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
程》规定的职权。
第六条 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所议事项有关
的,无法在股东会会议上立即作出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作出决定。
股东会也可以在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授权董事会直接对公司的相关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章 股东会会议类型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八条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
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本条(一)、(二)、(三)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董事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会的,符合规定的股东、审计委员会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以下简称“内蒙古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九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十条 股东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章 股东会的通知、召集与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召集人须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 20 日以前,临时股东会须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在国家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家或者多家媒体,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一经公告,视为所有股东均已收到股东会通知。
第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股东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六)参加现场会议股东或者其代理人的登记方式、时间和地点;
(七)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八)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需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2.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三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第十四条 股东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应在原定股东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召集人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及延期后的召开日期,但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十五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股东请求召开股东会的,向董
事会(和/或审计委员会)提出的书面申请应包括申请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理由、提议或提案。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交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通知中载明的会议审议事项、提议或者提案应当与提交董事会(和/或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召开股东会的书面请求有关内容相同,否则须重新履行向董事会(和/或审计委员会)请求召开股东会的程序。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召开前登记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人数,计算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以网络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方式参
加股东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的书面会议材料必须在股东会召
开前准备完成,做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者代表每人一份。以网络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方式参加股东会的,以公司公开发布的相关会议资料为准。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制作股东会签名册供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签名。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五章 股东会参会资格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的召开通知中
明确决定某一日为出席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拟召开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会延期召开,不得变更原股东会通知中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因股东会延期召开,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实际召开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受前述 7 个工作日的限制。
股东为自然人的,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指定的自然
人作为股东代表出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欲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应当按照
股东会通知中载明的方式、日期和地点进行登记,并按照下列要求出示相关文件或者凭证。
个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委托他人代理出席和表决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营业执照;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及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所代表的委托人股票数目;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的每一议程事项投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日期;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合法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八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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