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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捷电气: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7 18:28:09

证券代码:603416 证券简称:信捷电气 公告编号:2025-034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
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会影响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正常运行。监事会取消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将予以废止。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鉴于以上取消监事会事宜,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附后。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股东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章程》(2025 年8 月修订)。
三、其他公司治理制度的制定、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部分相关制度。其他部分公司治理制度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变更情况 是否提请股东会审议
1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修订 否
4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5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修订 否
6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 否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
7 修订 否
细则
8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 否
9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0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1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修订 否
12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3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4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5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否
16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7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8 员工借款管理办法 修订 否
19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修订 是
20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1 对外担保制度 修订 是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
22 新增 是
制度
本次修订的部分治理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修订后的制度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28 日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左栏划线部分为删去内容,右栏下划线部分为修改内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第一条 为维护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称“本章程”)。 下简称“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 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
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
秘书、财务总监。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
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系由无锡信捷电气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李新、 第十八条 公司系由无锡信捷电气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李新、
邹骏宇等 6 位作为发起人以其持有的原无锡信捷电气有限公司截至 2012 邹骏宇等 6 位作为发起人以其持有的原无锡信捷电气有限公司截至 2012 年
年 3 月 31 日的净资产折合股份 7,030 万股。 3 月 31 日的净资产折合股份 7,03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 ……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4,056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57,138,633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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