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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隆新材: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8-27 18:37:43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公司执行
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新增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利。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新增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额为
6488.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696.9438 万股,均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1696.9438
为普通股。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1696.9438
万股,其他类别股 0 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何资助。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的其他方式。 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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