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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隆新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7 18:37:43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5 号指引》”)、《深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5 号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
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公司分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或本单位的内幕信息内部汇报责任人,需要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内幕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
关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5 号指引》的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按要求及时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送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该表格由董事会秘书室按信息登记监管要求制作、分发及回收。
第十一条 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途径及方式、时间、保密条款等。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
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有前款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上述主体在知悉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内幕信息时,有义务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配合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前的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及其财务报告,报告期内
存在对外报送信息的,应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业绩快报披露情况、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登记备案情况等进行报备;报告期内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应在公司披露年报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具体情况、对相关人员采取的问责措施、违
规收益追缴情况、董事会秘书督导责任的履行情况以及公司采取的防范措施等向证券交易所和浙江证监局报备。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并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必要时公司可以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发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将有关事项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知情者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予他人阅读、复制,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复制。
第十九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等制度的要求确需向其他
方提供,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
东及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之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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