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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隆新材:市值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7 18:37:43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
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切实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
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市值管理是公司战略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董事会的核心工作之一。
公司应持续保障市值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应当立足提升公司质量,依法依规运用各类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五条 市值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充分、合规的信息披露,增强公司透明
度,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同时,利用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使公司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赢取长期市场支持,达成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与股东财富增长协同共进的目标。
第六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影响公司市值的因素众多且复杂,市值管理务必秉持系统思维,遵循整体推进的准则,改善影响公司市值增长的各项关键要素。
(二)科学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有其规律,必须依其规律科学而为,不能违背其内在逻辑恣意而为。公司必须通过制定科学的市值管理制度,以确保市值管理的科学与高效。
(三)规范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必须建立在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基础上。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动态的过程,公司应当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地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会秘书是市值
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承担公司的市值监测、评估工作,拟定市值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值的日常维护管理事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对相关生产经营、财务、市场等信息的归集工作提供支持。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
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九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
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
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
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可以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对
市值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或措施。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一节 资本运作
第十三条 通过收购优质资产,实现公司资产规模、盈利能力和整体估值的
提升。公司应积极配合产业战略,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适时开展兼并收购,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获取关键技术和市场,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第十四条 必要时通过剥离不良资产,实现公司资产质量与资源配置效率的
提升。公司应通过剥离不适于公司长期战略、没有成长潜力或影响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部门、产品生产线或单项资产,使资源集中于经营重点,提升公司的资产质量和资源配置效率。
第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市场和行业变化周期规律,结合公司实际需求,审慎、
灵活运用再融资策略,充实公司资本金或降低财务成本,增强创利能力,满足公司产业布局中必要投资的资金需求,推动公司持续高质量发展。
第十六条 公司在开展资本运作过程中,应当充分做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及合规审查工作,避免因资本运作不当而导致相关法律风险、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等。
第二节 权益管理
第十七条 可建立长效激励机制,适时开展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实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成员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利益的一致性,共同推进公
司发展,帮助公司改善经营业绩,提升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创造企业的内在价值,尽可能多地获得市场溢价,同时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价值,使得资本市场了解并反映公司的内在价值,从而促进企业的市值管理。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鼓励董事会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十八条 适时开展股份回购和股东增持。公司应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进行相
应的权益管理,避免股价剧烈波动,促进市值稳定发展。市值形势持续低迷时,采取回购、大股东增持等方式,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值稳定。
董事会可以结合公司的股权结构和业务经营需要,推动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内部文件中明确股份回购的机制安排。有条件时,公司可以根据回购计划安排,做好前期资金规划和储备。有条件时,公司将回购股份依法注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法依规制定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提振市场信心。
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长期持有公司股份,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相对稳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依法依规实施股份增持计划、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或者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第十九条 公司可积极引入长期战略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引入耐心资本。
通过长期战略投资者的市场影响、管理经验和信息渠道,在获取资金支持的同时,提高公司产业竞争力,提升公司价值。
第二十条 公司可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实际经营情况,制定并披露中长期分
红规划,增加分红频次,优化分红节奏,合理提高分红率,增强投资者获得感。积极实施分红并适当提升分红次数和比例。通过提升股东回报,让长线投资者有明确的预期,培养投资者对公司长期投资理念,吸引长线投资资金。
第三节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
(一)制定年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计划;
(二)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三)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接待来访等方式回复投资者的咨询;
(四)通过召开股东会、业绩说明会、投资机构交流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保障投资者现场参与交流公司经营管理的机会,争取价值认同;
(五)根据公司经营业绩情况或发生的重大事项,通过主动开展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等线上/线下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分析师的交流,争取价值认同,形成投资决策和主动推介。
第二十二条 公共关系管理
(一)与政府部门、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保持联络,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二)建立日常媒体关系网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保障财经媒体渠道的畅通,以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第二十三条 舆情及危机管理
(一)建立及时全面的舆情监测与危机预警机制,保证内外部信息沟通流畅,强化危机的预防和应对能力,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二)定期跟踪分析公司舆情环境、二级市场表现、行业和同业可比公司表现以及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其他适用指标及行业平均水平,及时发现市场和舆情关注热点,及时高效地调整相应工作重心;
(三)若因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
第二十四条 合规有效的信息披露
(一)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做到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向投资者传递公司真实投资价值,促使公司市值合理反映公司价值;
(二)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不断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

第二十五条 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等要求的前提下,以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四节 禁止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
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定,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对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定期监控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者其他
适用指标并对上述指标行业平均水平进行具体监测预警,设定合理的预警阈值。一旦临近或触发预警阈值,董事会办公室应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尽快研究确定需要采取的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二十八条 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应当积极采取以下措
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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