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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先导: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7 18:54:01

证券代码:688222 证券简称:成都先导 公告编号:2025-035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或公司向激励对
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05.22 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40,068.00 万股的 0.26%。本次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 予,不设预留权益。
一、本次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与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次激励计划。
截至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不存在正在执行或实施的其他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其他长期激励机制的情形。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次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可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相应数量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登记,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后便享有应有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若届时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的来源方式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系公司未来新制定回购方案而回购的公司股份。
三、本次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05.22 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40,068.00 万股的 0.26%。本次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不设预留权益。
截至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将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15 人,约占公司员工总数 492 人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的 23.37%,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2)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2、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 JIN LI。JIN LI 系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是公司的核心管理者,对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及核心技术研发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次将上述人员纳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有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除 JIN LI外,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公司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亦不包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3、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 3 名外籍员工,其在公司的经营管理、技术研发、业务拓展等诸多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为公司在全球业务拓展、经营管理、技术研发水平等方面在行业内保持先进地位提供了强有力保障,保持和提高了公司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及国际市场地位。因此,将前述外籍员工纳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有利于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有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拟授予 占本次激励计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 划草案公告时
(万股) 票总量的 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 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1 JIN LI 英国 董事长、总经理、核
心技术人员 18.80 17.87% 0.05%
2 刘观赛 中国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 5.00 4.75% 0.01%
人员
3 窦登峰 中国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 2.55 2.42% 0.01%
人员
4 刘红哿 中国 财务负责人、首席财 3.50 3.33% 0.01%
务官
5 耿世伟 中国 董事会秘书 2.50 2.38% 0.01%
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110 人) 72.87 69.25% 0.18%
合计 105.22 100.00% 0.26%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 JIN LI,除前述人员外,不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公司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亦不包括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4、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5、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还包括其他 2 名外籍员工,其姓名及国籍如下:
姓名 国籍 姓名 国籍
JING CHEN 美国 LIM WAN HSIN 美国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次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五)在本次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失去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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