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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合股份: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7 18:53:09

证券代码:832145 证券简称:恒合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0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和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制订本章程。本章程各条款与法律法规不 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
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莲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莲
石湖西路 98 号院 5 号楼 3 层 301。 石湖西路 98 号院 5 号楼 3 层 301;邮政
编码:102300。
第七条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股东大 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股东会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后,股东大会应当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 股东会应当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决议并说明授权 章程的事项通过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手续。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条款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件。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及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 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
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
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
方式解决。
新增条款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可以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形式,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北京分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支付相同价额。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现有
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值。 标明面值。
新增条款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7,055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均为普通股
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加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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