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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力特: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7 18:54:58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公开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根据本制度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公司所属子公司可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并接受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其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内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
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掌握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业务管理相关知识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公司内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为专职。公司应当掌握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内部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自觉接受内部审计制度审计,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六)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以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环节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审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 经营审计和管理审计;
(二) 财务审计;
(三) 合规性审计(包括履约审计);
(四) 内部控制审核;
(五) 舞弊审计;
(六) 各类审计调研及调查;
(七) 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遵守有关档案管
理规定。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 内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常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否事前认可;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将以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分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的有效结论。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形成决议。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二十九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五章 奖惩及责任
第三十条 对内部审计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对象,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凭证、账簿、会计报表、证明材料和其他资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工作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决定的;
(五)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
(六)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或检举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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