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波生物: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公告时间:2025-08-27 19:03:1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上市公司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邓俊、姚曜
联系方式 010-60837212
联系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波生物”“上市公司”“公司”)的保荐机构,负责锦波生物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2025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序号 工作要求 完成或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业务管理制度,制 中信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1 定持续督导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就持续督导工 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已根据
作的主要内容、重点、实施方式、步骤等做出完 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
整、有效的安排。 应的持续督导工作计划和安排。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查阅
了上市公司《公司章程》《承诺
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制
度、财务内控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 度流程,查阅了公司相关董事会
算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 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专
保等)和信息披露制度,督导上市公司按照规定 门会议决议、持续督导问题清
2 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 单、公司公告等,公司内部控制
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保证制作、出具的文件真 的设计和执行健全有效,未发现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公司未及时履行相关法律法规
和重大遗漏。 规定的信息披露及其他义务,未
发现出具的相关文件存在不真
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或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
大遗漏的情况。
序号 工作要求 完成或督导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已对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和其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阅,未进 他提交的文件按照相关规定进
行事前审阅的,应当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行事前审阅和事后审阅,并查阅
务后及时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 相关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持续督
3 充,上市公司拒不配合的,应及时向北京证券交 导问题清单、公司公告等,未发
易所报告,并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对上市公司向 现上市公司拟披露信息或已披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 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
行事前审阅,发现问题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 的情况,未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
或者补充。 未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不存在
应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
况。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情况,充分了解公司 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
及其业务,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 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上市公司
4 查资料,列席股东会、董事会等方式,关注公司 业务和日常情况,持续关注了上
日常经营、证券交易和媒体报道等情况,督促公 市公司运作、证券交易和媒体报
司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道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未发现公司未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查阅
了公司、主要股东、董监高等相
关主体所作出的公开承诺文件,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检索了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
5 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北交所业务规则,履行其所 等信息披露文件,未发现上市公
作出的承诺。 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遵守北
交所业务规则或未切实履行其
所作出的承诺的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查阅
了公司、主要股东、董监高等相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披露、履行 关主体所作出的公开承诺文件,
或者变更承诺事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 检索了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
6 有关规定的,及时提出督导意见,并督促相关主 等信息披露文件,未发现上市公
体进行补正。 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披
露、履行或者变更承诺事项存在
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有
关规定的情况。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有关规定做好募集资金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持续
7 使用的督导、核查工作,每半年就上市公司募集 督促、指导上市公司做好募集资
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 金的存放和使用工作,每半年进
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 行了一次现场核查,并计划在
序号 工作要求 完成或督导情况
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在上市公司披露 2025 年度结束后,对公司年度募
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专
项核查报告,并在上市公司披露
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按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就信息披露是否真实、
准确、完整,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
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等内容发表意见,并于上市
公司披露公告时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查阅
露平台予以披露:(一)关联交易;(二)对外担 了公司相关董事会决议、监事会
保;(三)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四)主要业务停 决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滞或出现可能导致主要业务停滞的重大风险事 临时公告等,上市公司已就关联
8 件:(五)公司经营业绩异常波动:(六)控股股 交易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被司法 发现信息披露内容存在不真实、
冻结且可能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动:(七)控股股东、 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除上述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公司股份比例超 事项外,公司不存在所列示的其
过所持股份的 80%或者被强制处置;(八)北交所 他事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
或者保荐机构认为需要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保 人不存在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无法履行上述职责的,应
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尚
待核实的事项及预计发表意见的时间,并充分提
示风险。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
知道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专项现场核查: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查阅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涉嫌 了公司相关董事会决议、监事会
违规占用或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 决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9 源;(三)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议程序和 临时公告等,获取并核查了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四)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