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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广泰: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8-27 19:44:33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确定标准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有参加对象均与公司或公司分、子公司具有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二)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为了更好地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公司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经董事会认定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
以上符合条件的员工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范围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经董事会认定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135 人,其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 5 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出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本员工持股计划员工自筹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573.0283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00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 5,573.0283
万份。单个员工起始认购份数为 1 份(即认购金额为 1.00 元),单个员工必须认购 1 元的整数倍份额。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受让公司回购的股票数量上限为 1,022.5740 万股,股票来源为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公司股票。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3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公司自 2022 年 4
月 23 日至 2023 年 4 月 22 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4,658,9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87%,支付总金额为人民币 40,013,382.62 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截至 2025 年8 月 26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
数量为 5,566,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464%;最高成交价为 11.04 元/股、
最低成交价为 10.05 元/股,支付总金额为人民币 59,984,445.00 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回购金额已达到回购方案中的回购金额下限,且未超过回购金额上限,已按回购方案完成回购。
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36 个月,自本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存续期届满且未展期的,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届满后,所持有的资产均为货币性资产时,经管理委员会作出决定,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
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4、公司应当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5、公司应当至迟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披露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届满后的处置安排。拟展期的,应对照《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的披露要求逐项说明与展期前的差异情况,并按本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本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分两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 12 个月、24 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 50%、50%,具体如下:
第一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 12 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50%。
第二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 24 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50%。
本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择机统一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并将本持股计划所持股票出售所得现金资产及本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其他现金资产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本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票拆细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锁期 2025 年 营业收入不低于 31.76 亿元
第二个解锁期 2025 年和 2026 年累计值 营业收入不低于 66.41 亿元
若未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的目标值要求,未解锁部分可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回(收回的持股计划权益和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根据董事会授权对收回的相关权益进行处置,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二级市场售出、提请公司董事会回购注销该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的股票),按照其原始出资额与扣除相关手续费和税费后的净值两者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净值=出售时股价×对应的解锁股份数,考虑除权、除息调整因素,下同)。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归公司所有。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依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持有人最终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数量具体如下:
绩效考核评分 标准系数
评分≥80 1.0
60≤评分<80 0.7
评分<60 0
持有人只有在达到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达标的前提下,才可解锁。持有人当期实际解锁标的股票权益数量=持有人当期计划解锁标的股票权益数量×个人层面标准系数。

持有人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锁的额度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锁的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收回。若持有人实际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数量小于当期其可解锁的权益数量,管理委员会有权决定将未达到解锁条件的份额进行收回并分配至其他持有人或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该新持有人应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标准,收回价格为持有人原始出资金额;若此份额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未完成分配,管理委员会将根据董事会授权对收回的相关权益进行处置,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二级市场售出、提请公司董事会回购注销该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的股票,按照其原始出资额与扣除相关手续费和税费后的净值两者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归公司所有。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董事会及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时,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等。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相关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 2 个交易日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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