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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洋能源: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7 19:59:16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运营稳定,保障股东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任命的全体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
第五条 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职工代表董事辞任导致职工代表董事人数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四)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辞任,应根据公司干部离职管理规定提前通知董事会,辞任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治理机构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或者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应当按照公司离职管理制度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者依规接受离任审计,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印章、未完成工作事项等。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三章 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九条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公司应全面梳理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业绩承诺、股份锁定承诺、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对其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仍需继续履行。公司应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或离职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存在竞业禁止约定的,离职后应当遵守该等约定。
第四章 离职后的持股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份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或者移交瑕
疵等情形的,由董事会审核并确认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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